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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核发 (含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业务手册

作者: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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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1

二、审批要素………………………………………………………………1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1

(二)实施机构……………………………………………………………1

(三)审批对象……………………………………………………………1

(四)审批依据……………………………………………………………1

(五)审批……………………………………………………………2

(六)审查材料……………………………………………………………3

(七)审批证件……………………………………………………………4

(八)审批时限……………………………………………………………4

(九)审批收费……………………………………………………………5

(十)审批咨询……………………………………………………………5

三、审批流程………………………………………………………………5

(一)收件…………………………………………………………………5

1.接收………………………………………………………………………5

2.登记………………………………………………………………………5

(二)受理…………………………………………………………………5

1.审核………………………………………………………………………5

2.材料补正…………………………………………………………………5

3.受理决定…………………………………………………………………6

(三)审查…………………………………………………………………6

现场审查……………………………………………………………………6

(四)审批决定……………………………………………………………6

(五)决定书送达…………………………………………………………6

(六)审批流程图…………………………………………………………6

(七)决定公开……………………………………………………………6

(八)归档…………………………………………………………………7

四、投诉举报………………………………………………………………7

(一)受理岗位和职责…………………………………………………7

(二)投诉举报的处理……………………………………………………8

五、表单及文书……………………………………………………………8

(一)申请与受理类………………………………………………………8

(二)审查与决定类………………………………………………………9

附件

1.水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 10

2. 水路运输业经营许可工作流程图……………………………………11

3.水路运输业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12

4.水路运输业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13

5.准予水路运输业经营许可决定书…………………………………14

6.不予水路运输业经营许可决定书…………………………………15


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及文书等。

二、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核发(含配发船舶营运证件)(市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省内市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省内市际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变更审批)

编码:3705000102413

(二)实施机构:东营市港航管理局航运管理处

(三)审批对象: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

(四)审批依据

1.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该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文件附件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水路运输业经营许可”改为后置审批。

4、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第四项第(五)款: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具有证书配发权限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五)审批条件

取得水路运输业经营许可,应当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2. 有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分别满足本规定的最低限额要求;

3. 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4. 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5.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六)审查材料

申请水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核发、换发,应当向市港航管理局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 开业申请书(须由省运政系统打印)

2. 可行性报告

3.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等及其复印件

5.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代管的水路运输企业,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8.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9.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

10.个体运输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有效的内河船员适任证书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七)审批证件:《水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见附件1

(八)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第十三条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该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现场整改不计在行政许可期限之内)。

(九)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审批咨询:东营市港航管理局航运管理处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三、审批流程

(一)收件

1.接收

1)窗口接收。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窗口,地址: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218号,联系电话:0546-8339871。

2)网络接收。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网址:     http://shenpi.dongying.gov.cn

2.登记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接受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材料补正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3.受理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2)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三)审查

1.现场审查

市港航管理局组织相关人员组成审查组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现场审核意见;需要评估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四)审批决定

市港航管理局业务科室对材料进行许可环节的审核,并提出许可建议,经局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局领导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五)决定书送达

通知申请人到市港航管理局航运处领取新增运力许可证书或不予许可通知书。

(六)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2

(七)决定公开

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在山东省水路运政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公开。

网址:https://124.128.200.45

(八)归档

项目办结后由市港航管理局航运处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

四、投诉举报

(一)受理岗位和职责:市交通运输局法规教育科负责行政相对人对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市编办、市优化发展环境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市交通运输局的行政许可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二)投诉举报的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3.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5. 市编办、市优化发展环境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6. 市交通运输局法规教育科经过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7.对收到的举报事项,市交通运输局法规教育科和市编办、市优化发展环境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作出处理后,应各自向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了结。处理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责任人重新处理;

8.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

五、表单及文书

(一)申请与受理类

1.水路运输业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见附件3

2.水路运输业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见附件4

(二)审查与决定类  

1.准予水路运输业经营许可决定书   见附件5

2.不予水路运输业经营许可决定书   见附件6

所有附件请自行下载:

附件.doc